引用:
作者吉祥物
應該說有遺屬三份.但第一時間被他妻子拿到只說那是要給他的遺屬 不給任何人看 說裡面內容是要給他看的.只拿其中一封給父母的給我們看.其他全藏起來.我們透過律師索取 只說已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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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照第四款,嫂子的繼承權是有問題的
你們家請的律師,在談判的過程裡
都沒有任何證據保留的動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