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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Earstorm-2
他是說一般企業不會鳥國家排的那個, 連參考用的價值都沒有的意思.

說真的很多企業管理者私底下也是批評公務人員, 甚至把公務人員當形容詞用.

可想而知他們對於國家訂立的"歷"會放在什麼位置, 連陽奉陰違都懶得做.


事實上
我待過的公司都有照那個來放呀
所以這個可信度不是很高嗎?
除了PT或是排班輪值工作外吧
當然我工作的公司我都是選有周休二日的
如果是隔周休二日的勞工
依《勞基法》規定,未實施周休二日的兩百四十二萬名勞工每年應享十九天國定假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

二、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 三月二十九日 )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 九月二十八日 ) 。

五、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 五月一日 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如果沒放假就得補休或是算假日加班
但是如果每兩周工時少於84小時(周休二日)者
則有一條但書
優於上開規定者,從其規定。
這是基本的規定啦
我想除了那242萬名中的少數外
應該都有符合規定吧
舊 2011-12-04, 08:34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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