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操級廢員
不過民法對繼承也有規定若被繼承人(樓主好友)生前有扶養雙親, 繼承人也必須繼承此一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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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兒子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是基於身分上的關係而來,具有一身專屬性,跟財產上的義務不可一概而論。兒子死亡之後,媳婦是否應該繼續扶養公婆,要就其他條件判斷。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由本條第二款可知,媳婦對於公婆之扶養義務,是以有跟公婆『共同居住』為限。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又以本條可知,共同居住之媳婦履行扶養義務,是排在第六順位。除非公婆已無其他子女或前順位之親屬,否則要輪到媳婦扶養公婆,還遠著呢。
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很顯然,這案子的公婆不缺錢,根本也無所謂受扶養之必要。
引用:
作者723
那跟要3成有什麼不一樣
道德層面才是第一考量吧
法律不過是最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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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掉了
失主並沒有拋棄所有權
把東西送兒子
父母就已經將所有權移轉了
在我看來
給人家之後又想要回去
也沒什麼道德可言啊
不厚道的公婆
遇上沒骨氣的媳婦
在這種情況下講道德
不是互甩巴掌嗎??
引用:
作者d9423196
我也想反過來想
很少看到搶老婆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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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性居多的網站
當然看不到這種例子
畢竟男人都比較愛面子
不可能跳出來說
自己花老婆的錢
不過如果貼到FG或BBH
應該就會看到不少例子
至少在我身邊
就有幾例
是老婆回娘家借錢
幫老公補財務破洞
或者是幫婆婆填倉
還有幫小叔繳房子頭期款的
有錢人家會生兒子
但也可能會生女兒
窮人家會生女兒
也可能會生兒子
貪圖娘家財產的丈夫
多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