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NDEATH KID
各位的回應我都有看
我覺得法條過度保護配偶
實際操作會變成本案兩老完全沒照顧到
例如前面網友說的「紀念價值」
朋友妻只要哭哭啼啼裝一下
「我們住十幾年了,有感情了,這𥚃都是愛的回憶」
那試圖拿回房子的父母
𣊬間變惡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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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選擇不贈與房子給兒子, 既然給了, 那就是兒子的財產; 變成遺產時如何處理當然該照法律, 坦白說沒甚麼好抱怨的
給房子的時候搞不好也有遺產稅之類的考量; 我不知道現在規定如何, 但我岳父猝逝時, 據說繳了許多遺產稅, 應該有不少人想閃避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