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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補償江國慶 陳肇敏遭假扣押-司法又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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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斯維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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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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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ros
國家賠償法 英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麼快就點破了
2011-11-29, 07:21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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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斯維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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