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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補償江國慶 陳肇敏遭假扣押-司法又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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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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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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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英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引用:
江國慶案 陳肇敏不起訴 發回北檢再議
北檢今年五月廿三日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陳肇敏身為部隊主官,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裁示由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的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查,導致江國慶遭冤殺。陳肇敏等人被控涉及妨害自由、恐嚇、濫權凌虐及濫權追訴致死等罪,
但北檢認為罪證不足,加上時效消滅,將陳肇敏等軍官不起訴
;江母不服,聲請再議,檢方也依通案規定自送高檢署再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4/today-p10.htm
2011-11-29, 07:1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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