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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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tenkopf
法官也是經過訓練來維護法律公正的,不是嗎?
如果經過訓練還會有不良法官,那同理可不可能會有不良導盲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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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法規講得很清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
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
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
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也就是說不得對合格導盲犬進出公共建築物設下重重限制,或許可以質疑
合格導盲犬是否真的合格,但也要等導盲犬真的表現出不合格的況狀時再說,
而且前提是他人不得先行干擾牠,所以法官講這句話有點太早。就好比法官
通常不會每次開庭就對大家說"吵的話就把你們趕出去"......往往要等有鼓譟
的情況發生時才會說。
至於法院是否為公共建築物?這是沒錯的,因為除非是特殊案件,法庭是公開
審理的,任何人都可進入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