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IM=
首先,為什麼要用印章,是因為他較難複製,電子憑證出現前,印章有其不可取代的地方
印章就算裡面的字相同,字體相同,也很難顆出兩顆完全一模一樣的東西
不論是紋路,字體粗細,框架大小,都會影響該印章的獨一無二性
所以可以以簽名代替印章,若重要的文件用印被刁難,可以拿印章去公證其效力
這樣一來,用印就在民法上就視為本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唯有本人另做聲明時失其效力
另不得以此侵害善意第三人
在民法上的確可以本人打圈畫叉然後加註兩位具公信力證人簽名以示其效力
容易被人們誤解的是,實務上雖然隨便拿個印章,隨便找兩個人,就好像可以了
但若在比較嚴謹的情況下,印章須要公證,人也必須是公證人才行
所以人比較不方便,而印章公證反而是比較簡單的途徑
但也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拿常用印章去公證,而且多數人也常常弄丟印章
所以實務上就比較少要求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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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小弟最近剛結束的一審官司(今天應該就會判決了),其中一部份,就是牽涉到被第三人偽造文書及印章部分...
另外,好奇想問說用印章的文化來自蒙古或日據時代的朋友...
請問中國文化,帝王的玉璽、各官員的官防等是哪個朝代就開始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