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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ly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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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6
引用:
作者PEST-X
郵局行員都是腦殘,

印章要跟名字一樣更是腦殘,

這種爛規定可能用到滅國都不會改吧



為什麼民法規定和實務差降多??????


民法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舊 2011-11-25, 08:18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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