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也認為應該如此才符合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意旨,亦即
未設專區前的縣市,娼**皆不得處罰。
色,與食同為人之大慾;又不是殺人放火,何犯罪之有?若一定要立法處罰場所不宜的娼、嫖,
在下認為惟有規定(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補充解釋)未設專區前,娼**皆不得處罰,如此始能迫使各縣市儘速成立專區,以符合法律規範也。
舉例言之,
若法令規定:機車限騎機車專用道,違者處罰。
則若機車行駛於未劃設機車專用道之一般道路,自不得予以處罰;此係當然之理。
引用:
作者pauljam
強烈要求修法,沒設專區的縣市,娼**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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