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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JasonCTW
機車黨只會曲解交通規則
交通規則轉彎車需禮讓直行車
指的是不同車道或對向車道
但常硬拗的是在外側車道
前方汽車右轉被後方直行機車同車道右側超車撞上時
就會拿此條硬拗
此文也是很明顯彎機車不禮讓直行汽車
只是此汽車違規行駛路肩or慢車道多張罰單而已路權還是在它
就像有照闖紅燈撞到無照的綠燈
還是闖紅燈的錯


妳破梗了
其實黨主席有PO一篇黨主席不讓轉彎汽車硬上的影片
地點在民權路建國路口 同仁醫院門口
黨主席為民權路往東(往北新路)
汽車駕駛為民權路往西左轉建國路(往南)
但是到了別篇立場相左時(機車轉彎汽車直行)
他會指責這些不讓轉彎機車的影片
這時卻不提絕對路權之類的
這就是人性

其實一開始我就認為這條法律修的不好
因為很多這種硬上的人(不管開車騎車)
目前修法後的條文與這次相關的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所以有關的違規有
1.機車行駛禁行車道直接左轉
2.汽車行駛慢車道
3.汽車機車閃光黃燈路口均未減速
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5.轉彎車搶佔行車動線

我覺得根據維歸條文來看是7 3吧
機車7 汽車3
不過台灣的畸形執法下又有死人
可能會是55 甚至是汽車7 機車3
舊 2011-11-23, 11:21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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