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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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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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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曾經以約僱身份呆過幾年政府部門說一下這件事的看法.會吵才有糖吃,有知名度就方便,因為勇於任事的人或熱情,早就因台灣的法律及檢調體系都沒有了!
法律講求的是公平,問題是台灣法律更講求防弊,今天這位修女,如果不是有高知名度,事情會有如下的發展:
1,勇敢有熱情的承辦:簽請長官專案處理,也穫得認可,好,沒事,也不會上報引起討論,只是對的起良心.
2.勇敢有熱情的承辦:簽請長官專案處理,也穫得認可,但這種人一般都會遇到小鼻子小眼睛的,向檢調單位檢舉,檢察官或警察一來馬上問與受益者是何等關係,為何圖利受益者?自己要證明自己的清白,有長官挺可能沒事,遇到沒肩膀的,先停職靜候調查,要是上報給記者添油加醋一番,一定是撤職查辦.
3.就像最初事情一樣依法辦理,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不提也罷.

請問身在公門幾年的你會如何選擇?
舊 2011-11-21, 06:34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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