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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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裡提到的:
因為她未放棄西班牙國籍,不算是中華民國國民,無法提供到宅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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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是哪條法律,或哪個規定?
如果確實法律規定如此,必定有它的理由.
否則為什麼加這個限制.
既然,法律明定了,那麼不是應該依法來做嗎?
如此,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
大家都有依從.
現在因為這個案例,有人說這個法律不合理.
那麼不是應該修改法律,讓所以因為這項法律而被排除的人可以享受服務?
如果依上面網兄所說,以特例來處理.
那不就每一個這種案例都是特例?
那我不知道這個法律 立起來有什麼用?
因為它只是參考的.
至於到底應該怎麼做,每個人都可以說出他的一套道理.
那人民如何依從?
而如果只有此案特例處理.
相似案例的人也必然是有,
那麼標準到底在哪裡?
是見報比較大聲嗎?
是得獎比較大聲?
以情來說,我覺得本案確實也有可議之處,
各位網兄的說法小弟也可以理解.
只是有一些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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