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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宋保馬團滾蛋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1
行政院文建會主委(2009年11月16日—2011年11月18日)
兩年又兩天,每半年一各基數,最後那兩天未滿半年給一各基數

共五各基數





第 四 條   政務官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時,依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月退職酬勞金。
  一次退職酬勞金以政務官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月退職酬勞金,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服務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相當職務政務官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各按比例計算之。
  政務官服務未滿二年者,仍得以轉任政務官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伍)規定辦理退休(伍)。但政務官之年資,應併予計算。
 
舊 2011-11-19, 11:2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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