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黑暗騎士
另一位人士表示,外交豁免源遠流長,近代則定案於一九六一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但此一豁免權的目的在於雙邊關係、政府職權運作等所需,不應無限適用。因此如果涉案無關外交官權限,涉案人的母國可以放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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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會拿"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來說嘴就是一整個感覺良好
我們跟美國簽的只有地位同等於國際組織的功能性豁免
豁免權的效力僅只於執行公務時才有效
一旦不是因為執行公務時違法 不但要上法院接受他國司法權審判
連檢視是不是執行公務的權利都在他國法院手上
講得幹難聽一點
人家都敢抓IMF總裁了
你小小地辦事處處長是有比IMF總裁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