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ba1c
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本來就不一定會全額補助官員的所有花費, 有啥好欺騙的? 這跟虐待傭人根本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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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幸的,我國政府就是這麼做的。我只是說明事實,不代表我贊同現行的做法。
http://tw.news.yahoo.com/%E8%88%87%...-193700220.html
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的菲籍女傭,每月薪水被扣到剩四百五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三千六百多元),是否合法?外交部日前出示堪薩斯辦事處申請核銷的明細,指該菲傭本薪是一千兩百四十美元,扣除借住公務宿舍、搭伙及醫療、保險,代扣七百九十美元。另有給她一百四十美元的食品雜貨費,每月實領五百九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七千八百多元)。
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說,美國的醫療、保險偏高,還有伙食、住宿,「要看的話,是看契約載明的一千兩百四十美元,她的薪資不少。」台灣最低基本工資、每個月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台幣。他強調,在國外的館處,一定遵守中華民國及駐在國的相關規範。
菲律賓主管菲勞聘雇事務的海外就業署POEA發照暨管制處處長狄尚表示,出國菲勞與雇主簽訂兩分契約,在菲律賓很普遍,其中一分是申請簽證或工作證件的正式契約,另一分是檯面下的私約,寫的是雙方同意的實際待遇。但這種作法構成「偽造契約」,屬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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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外交部實際編列與支出給菲傭的錢是590美金,1240美金的契約是為了取得簽證而偽造的契約。合不合法?當然不合美國當地法律,但恐怕行之有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