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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姍姍案 設定為個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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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引用:
作者
cheneyen
送回台灣前,立刻開一個633條款,急件通過
針對這種有辱國格的人,取消其終身俸
反正送不送回來不是重點,重點是不要把公帑浪費在這種人身上
開一個為國在外坐監,服刑回來可申請國賠還比較有可能
2011-11-17, 01:14 AM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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