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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棄宋保馬團滾蛋
我不想捲入邏輯文字之爭,
很明顯的如果主事者認為,一年一聘跟複數年約是相同!
那政府不需要去修法,
而如果勞團也認為差不多,那勞團也不用去反對!
至於你說的約聘員工佔多少百分比,
這應從約聘本意應該是非常態性的人力需求提供企業短期密集的人力或是技術支援! 所謂的短期大抵是以一年以內季節性需求為準!
如果受限於常態性的員工總數百分比,那約聘能提供的支援人力就有限! 企業因次受限無法在一般非大量人力需求時其聘僱最低人力,在需求來臨時達到人力滿足的要求,此一約束等同於讓企業放棄約聘制
這也是為何有所謂約滿一年續聘應為正職員工的規則存在,因為目前多數企業以年度計算
假如約聘人員期約再同一公司持續超過一年以上還要續約,自然應視為常態性人力需求,轉為正職!
當然我說的不一定對,勞團也不一定對,政府主事者也不一定對,期待政府開放複數人力需求的企業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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