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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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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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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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假設一下好了,就是靠勢有這條法,然後預算就聊表心意的這樣編,造成發包的經費都不夠,
包商不可能在拆除工作執行完,乖乖的等政府跟建物所有人索討經費後才拿錢,所以根本無法執行,遑論拆完來要錢
這個就是技巧,規避法律的技巧,這樣大型的都不會被拆,越大型的越安全
有法律也有邊預算,但是大家都沒事,編預算的沒事,該發包執行的也有理由苦衷,違建屋主也不反對等人來拆,大家都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