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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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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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96-1 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
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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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這樣規定! 看台北市議會能將違建用議會決議方式禁止法律執行拆除作業就知道
這種事都是靠背景的,夠力的,就算是違建就算有預算也免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