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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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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cwayula
十分之一,最大面積不得大於五十坪。


引用:
作者無情公主
我記得是:無論面積多大,都不能大於100坪


並不是這樣規定的, 農舍的興建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來管理,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
引用:
第 6 條 興建農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
板面積計算。但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予扣除。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
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
之九十。
但於福建省金門縣,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
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一) 繼承。 (二) 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
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
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第7條:
引用:
第 7 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
基層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
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 29 條對農舍興建的規範:
引用:
第 29 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
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
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
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
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
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
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
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
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
,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使用。
第一項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
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依此規定, 如果只蓋一層樓的話, 面積可以到660平方公尺, 也就是將近200坪.

另外有些位於山坡地上的農地要興建農舍也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在規範,
而且規定更嚴格嚴, 其中的
引用:
第 5 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過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樓上網友所提的不得超過100坪(330平方公尺)大概是指這項條文所規範的部分,
但這是指位於山坡的農牧用地上興建農舍的規定, 330平方公尺是指基層建築面積的限制.
總樓板面積的限制是495平方公尺(約150坪).
舊 2011-11-15, 08:4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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