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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2
引用:
作者AndyCandy
根據AIT網站:
家庭傭工簽證 (B-1) (http://www.ait.org.tw/zh/domestic-employees-visas.html)

文長,以下僅摘錄重點:
******************************
美國移民法規定,下列僱主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可以申請(B-1)訪客簽證與僱主隨行赴美或隨後與僱主會合:

非美國公民的僱主,持有B、E、F、H、I、J、L、M、O、P、或Q類的非移民簽證者。


僱主持有非移民身分,其傭工注意事項

僱主要以B、E、F、H、I、J、L、M、O、P、或Q類非移民身分申請入境,或已經以該身分停留美國,其隨行或隨後會合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傭工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住所並且無意放棄其國外住所 (不論僱主本身所持有的非移民身分種類是否有此要求) 。

B. 傭工能證明曾有至少一年以上的幫傭經驗。

C. 在僱主進入美國前,傭工已經在外國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以上;或者,若雇傭關係...



感謝回應解說。這件事的本質已經與甲桂林個人無關了。
舊 2011-11-15, 12:03 AM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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