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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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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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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8u8u8u8
雇用契約是在台灣駐馬尼拉代表處簽的,隨即寄回給劉姍姍,以便辦理
入境美國的 B-1 簽證。

這點不是看得很懂
B-1簽證就我所知應屬於旅遊簽證,是不能在美國工作的
所以看來方向導到外派人員至美國出差
因外傭中華民國政府雇用,非美國local hire,所以照台灣法條走
給590*30確實有機會符合台灣的最低保障薪資
可是工時違法,必須依照台灣的法令,重罰N萬台幣
可是別忽略一個重點,所謂的觀光簽證,入境時間有限
這部分必須查明外交部是否有動某些手腳(偽造文書可能),以期讓外傭可以突破3-6個月的居留限制
至於扣留護照等違法行事就不墜述了
舊 2011-11-14, 10:19 P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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