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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2
引用:
作者bxxl
還沒分清楚『外交豁免權』跟『功能性豁免權』嗎?
誰說我們駐美外交官不用上法院的。
這篇寫得很仔細,『功能性豁免權』就是只能先上法院,向法官提出,由法官判定。
http://www.npf.org.tw/post/3/9242


其實這篇的內容,在我仔細對照兩本日文國際法教科書之後,發現該文作者把國家行為的

「主權豁免」與外交官的「特權豁免」這兩個概念搞在一塊了。

我不敢說這樣的內容是錯的,但如果有英文教科書也這樣寫,我就認了。

希望有英文國際法教科書的網友可否確認一下?感謝....
     
      
舊 2011-11-14, 10:16 AM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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