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不管哪一個環節出問題,一旦出問題您只需要找大買家。
施行細則裡有規定,
「當事人行使本法之權利,應向委託機關為之。」
否則,一旦出問題的廠商,底下有十幾個委託收集、處理、利用的公司行號
廠商只要說一聲「我們這邊沒問題,你自己去我們委託的十幾個地方去查吧」
這個法就等於白立了~誰知道他底下有幾個委託的公司行號,那幾個委託的公司行號又要怎麼個查法
所以,個資法就是這樣,你確定個資從此流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這是事實,你就去做吧。進一步的追查,不是你的工作,而是檢察官的工作。更重要的,蒐集二十個人以上的團體訴訟,讓這個案子絕對可以進行,就算十九個人都反悔了都可以照樣進行。
還有,最好這二十個人裡面有一個以上的資安專家更好。很輕鬆就可以駁斥那些制式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