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做修正&排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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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1&ctNode=28045
第十一章、犯罪被害人之補償標準與程序
一、補償之對象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及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言之:
1原則上排除財產犯罪
本法補償以加害於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犯罪為適用對象,不及於因財產犯罪所致之損害。
2犯罪行為不限故意犯罪
本法所稱之犯罪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第十九條第一項(心神喪失人之行為)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緊急避難行為)規定不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