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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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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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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per01
NO NO NO 其實法官心理都很清楚
其實你說的情況 都只是問案的一種技巧 想測試你會不會不打自招
所以才需要有律師這種職業 幫助使你頭腦清楚後再回話


按照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可以主張合議庭必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及154條的規定進行裁判 ....

引用: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了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彰顯公平法院的理念外,更有助於「發見真實」。因為按照檢察制度的分工,檢察官可以聯合偵查犯罪,有權力指揮調度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蒐集犯罪證據,所以檢察官應該最能夠掌握被告的犯罪事證,在制度設計上,自然應該讓檢察官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另外,被告是不是成立犯罪,關係到被告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名譽,從何處蒐集有利的證據供法院調查,被告當然最為清楚,也最為積極。所以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證據,自然是由當事人提出最為適當,只有在當事人的舉證沒有能夠讓法院形成心證,或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法院才需要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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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11-12, 09:37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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