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轉載]向希臘看齊!!
瀏覽單個文章
weirock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
Rainwen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11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
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
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
,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70001&FLNO=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today-life3.htm
引用: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解釋,公保的給付上限是三十年,
所以超過三十年就無須再繳保費;全民健保開辦後,傷病給付的部分移撥給健保,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這部分的補助不能說砍就砍,但八十八年後任職公教人員者,
已不適用。
2011-11-12, 12:12 AM #
45
weirock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weirock
查詢weirock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weirock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