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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p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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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561
引用:
作者小建
是您看不懂核心意義!

所謂立法, 就是等同國家要強制規範兩造的權益&義務, 哪有只針對規範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卻不能規範子女對父母的義務這種道理?


那照你這講法,那立法要撫養父母幾年才好,撫養到死還是只要還18年就好,撫養18年?那還不如不要立法,撫養一輩子?那可能會多出很多社會事件,你有真正想過立法後的後果嗎?
     
      
舊 2011-11-11, 03:02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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