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建
既然,法律規定父母有將子女養育到18歲成年的義務...
同樣地,當然也該要求子女有奉養父母的義務。
非常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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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都不合情合理~~~
小孩是誰生的??? 父母生的~~ 本來就有養育的責任~~~
至於小孩要不要回報~~那是另一回事~~~
像我朋友的媽媽~在她唸大學時逼我朋友去辦現金卡借錢
(不辦的話媽媽就要自殺~~)
本來她媽媽承諾會每月繳款還錢
結果借了錢之後~~不還錢~~銀行找上我朋友還錢
一直到去年才還完~~~ 還好她有個男友一起陪他走過那段時間
不然有一陣子她真的被銀行逼到快瘋掉~~我們朋友能幫她的也不多~~
像這種狀況 如果我朋友以後不奉養母親 我覺得也是剛好而已~~
但是根據這法條~~我朋友會被判刑的~~
因為~~持卡人是我朋友~~但是錢卻被媽媽拿去用~~
這個你要怎樣提出證明??? 簽借條嗎?? 錄影存證??
都是家人 你會這樣做嗎??
所以我根本認為這是條惡法........
另外有些人的爸媽愛賭~~把家裡的錢都拿去賭~~~
但是他還是有回家~~有養小孩~~可是小孩過得很慘~~~
這樣長大之後 小孩不想奉養父母 也不行嗎???
按照這條法律~~ 就算是這樣~~ 小孩也是要奉養父母的~~~
檢察官又不是小叮噹~~可以搭時光機去看被告小時候的狀況~~
你要怎樣證明小時候過得很慘??? 正所謂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如果這條法案真的通過....我只能說台灣真的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