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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索3成酬金 立院討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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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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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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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教人「撿到東西要還」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真正要教導的是教人「路不拾遺」,所以直接修法,撿東西直接算侵佔就好了。
100%同意.
別人的東西本來就不該撿
哪來那麼多意見, 還什麼撿到丟掉, 沒監視器就帶回家的
禮義廉恥都沒了
撿別人東西直接判侵占, 就沒有要不要交還的問題. 難道有人出門之後忘了鎖門, 我們就可以進去他家把門鎖起來, 給他一點教訓, 不給房屋市價1/3的獎勵金房子就不還他?
2011-11-10, 11:4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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