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法」是不應該撈過界,管到人民家裡面的事去啦...
聽說立法院還準備訂個「子女奉養父母法」哩!要不要乾脆也訂一些:
夫妻打砲法(立法院三讀通過,送總統轉行政院頒行)及其施行細則(內政部訂頒)...
夫妻炒飯條例(各縣市政府依權責訂定)...
夫妻嘿咻規則(各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施行)...
對了,正經地說...夫妻之間的事若需要鬧上法院,基本上早已不適合當夫妻啦!
關於身體上的相互使用請求權,視為向後自動失效(不溯暨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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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Xroots
說好不打臉的啊~~
這樣說穿a桑還能抱持甚麼信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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