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強暴案容易留下證據,撿到東西不還常常是很難被發現的,這兩件事在法律和道德面上的評價也不一樣,所以好像不適合拿來比較。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民法中拾得人可以索取報酬的規定存在已久,也是有很多計程車司機送回失物不求回報,所以願意無償送回的人還是會無償送回,想私吞的人恐怕就是會私吞。
不過對於雖然存有「見者有份」想法,但是也有點良心的人來說,能夠請求報酬畢竟是多了一份歸還失物的動力,我想對失主而言不見得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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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教人「撿到東西要還」本來就是一件奇怪的事。
真正要教導的是教人「路不拾遺」,所以直接修法,撿東西直接算侵佔就好了。
你想想,地上有一個紅包,露出一疊鈔票,你一定不敢撿,因為你會怕阿飄纏身。把人民訓練到看到地上有東西會嚇到不敢撿,不是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