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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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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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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輕了,修了一堆咬文嚼字的輕罰法則,實在是.....

違法在先至人於死,重傷,直接就該喪失"過失"這個保護傘了,直接以殺人罪,重傷害罪論處.反而修了一堆對加害人不痛不養的法律來保護.Orz
舊 2011-11-09, 07:57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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