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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文莉條款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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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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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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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risca
是已改成一罪一罰
但法官的數學看起來都有問題
"法官改依1罪1罰,以陳男和林女2人共交往25星期,每星期發生2次性關係,依50次相**罪,每次判刑2月,應執行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ssueID/20111107
每一次4800
所以台中比高雄便宜
法官的數學會不會是有所本阿....
2011-11-09, 05:37 PM #
51
anso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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