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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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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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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已經比詐騙集團兩年的刑罰還要重兩倍以上了
,這已經是超級重罰了你們這些刁民還在不滿意什麼
2011-11-09, 03: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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