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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盜鐵人
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者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上,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立法院今天通過把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通過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行為,立法院在96年通過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提高罰金至15萬元。不過警政署資料顯示,修法後遭取締件數雖然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增反減,可見只加重罰金無法產生遏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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