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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第一庭開庭前就已做好功課,板橋陳小姐會在上訴敗訴主要就是高院認為陳小姐未能舉證x棍是形容好訟之人,所以小弟答辯書中逐條列舉各項以x棍形容好訟之人的新聞或是文章,讓鳥人必須除了辭海的解釋外另外找解釋反駁小弟,開庭時鳥人一直咬著小弟答辯書中的附件,強調連被告也同意x棍有貶損的意思,不過刑法中明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小弟當然火力全開反擊回去,相關例證司法院法學資料索引都找的到
第三庭鳥人願意接受10k和解,因為同一討論串另一位被告鄭先生也是被鳥人以同樣理由告侵權,但是在小弟第三庭開庭前,鳥人告鄭先生的上訴案被台中高院駁回,鄭先生連續2天多篇發言批評鳥人的行為,而且批評內容有部分是基於口耳相傳的論述而不是鄭先生手上每件皆握有實證,如此鳥人都敗訴了,小弟跟鄭先生是同一法院管轄區,鳥人大概也心知討不了好最好見好就收,只是小弟不是待宰羔羊,出門之前不會不作準備,所以才會要求交付判決,決戰到底
第四庭小弟並不指望可以用超過時效駁回原告之訴,因為同一案件刑事作為期間可以免計民事時效,小弟目的是揭開鳥人的真面目,為了有利訴訟可以做出哪些事,打擊鳥人在法官眼中的地位,因為鳥人當初告小弟刑事是99年初,以刑事來說這項證據可以證明鳥人對小弟提告刑事時已超過6個月法律時效,其實小弟還擔心鳥人真的答應小弟的和解金額,那小弟不就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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