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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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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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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三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駕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執法單位不按照規定來,道歉認錯是應該的吧...
 
舊 2011-11-04, 11:40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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