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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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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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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8
為了酒測而把對方壓制在地上,然後強迫酒測,因此造成對方受傷,
如此取消罰單,我覺得很合理,不覺得有啥過分的地方,
對方不配合,大可用其他方式舉證,或者次以妨礙公務處理,
動手壓制並取證,感覺已經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至於局長取消這張罰單,應該不是如此簡單的,大概還要搞一大堆的報告、檢查等資料
可能比乾脆幫忙繳了還要麻煩的...
舊 2011-11-04, 09:25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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