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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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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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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台北市與新北市政府也說的很清楚,在多線道道路中,機車可行駛的路段,是最外側兩線道。問題是,離開的台北市與新北市,有哪個縣市政府依照交通部的規定,給予機車二線道的車道行駛?
連離台北最近的桃園縣,在多線道馬路上,都只願意給機車一線道行駛而已,而且這一線道,還得與路邊違規停車的汽車搶道

你說可以向地方執法機關檢舉,要求警察取締違規停車?實際上,警察對於違規停車的汽車,多數只有驅離,沒有開單,所以沒人在怕。剛檢舉的幾天還很勤快的驅離,沒幾天後又固態復明了.......
舊 2011-11-03, 12:21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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