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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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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ecod
"無薪假期間員工可隨時選擇資遣,企業不得拒絕"

希望能有個類似的法令,避免企業利用無薪假逼迫員工離職,從而規避遣散費



企業放無薪假,這個是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所以勞委會才會要求要有勞資協商,但又不敢說太清楚�***面決定無薪假是違法勞動契約的

在勞資協商時,勞方應該可以不接受資方的無薪假,從而發動勞基法第14條第四款第五款來資遣雇主,並要求資遣費(但要在知道權益受損三十日內發動,不然視為默許了)
 
舊 2011-11-01, 03:35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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