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u124
所以殺 100 個人最多也是一個死刑,那殺 1 個人也判死刑公平嗎?
明明殺 1 個人最多是一個死刑,殺 100 個人可能是 100 個死刑,但合併執行一個死刑
同樣涉及 1 個淘空案判 20 年, 涉及 10 個淘空案可能判 10 個 20 年,但合併執行 20 年。怎麼可以因此認為涉及 1 個淘空案判 20 年是嚴苛的判決。
如果高院法官的水準若此,只能感嘆台灣司法真是沒救了。(我沒看過判決文,只從這段話「逃亡中的主嫌王又曾若在台灣,根據法律最多只能判二十年,王的親戚及老臣判二十年公平嗎?法律要有區隔的空間」中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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