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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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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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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soking
王令麟十八年改五年八月

因被告人數達一百零四人,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陳志洋花了四十分鐘宣讀判決主文,宣判前並罕見批評一審判刑過於嚴苛,指「逃亡中的主嫌王又曾若在台灣,根據法律最多只能判二十年,王的親戚及老臣判二十年公平嗎?法律要有區隔的空間」,陳說,此判決是要以上級審的高度,對於下級審不當或過於嚴苛的判決,予以「匡正」。



所以殺 100 個人最多也是一個死刑,那殺 1 個人也判死刑公平嗎?

明明殺 1 個人最多是一個死刑,殺 100 個人可能是 100 個死刑,但合併執行一個死刑

同樣涉及 1 個淘空案判 20 年, 涉及 10 個淘空案可能判 10 個 20 年,但合併執行 20 年。怎麼可以因此認為涉及 1 個淘空案判 20 年是嚴苛的判決。

如果高院法官的水準若此,只能感嘆台灣司法真是沒救了。(我沒看過判決文,只從這段話「逃亡中的主嫌王又曾若在台灣,根據法律最多只能判二十年,王的親戚及老臣判二十年公平嗎?法律要有區隔的空間」中有感而發)
舊 2011-11-01, 09:17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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