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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BEE
這種案例 會不會演變 " 撿"到車子 然後打電話給失主索獎金 的合法途徑。

台灣是無奇不有 烏龍島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88847.shtml
鬼島現在都已經發生這種離譜事
我是覺得幹什麼跟他吵
就坐在原地等
只要他敢離開就直接報警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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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拾起。游主張拾獲遺失物,欲索酬三成,吳氣得大罵「無賴」。

雙方爭執半小時後,經警方協調,吳姓男子才歸還這筆在失主面前撿到的三千一百元。游姓男子透露,看新聞得知拾獲遺失物後,拾得者可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他才會在撿錢後索酬。

司法界人士表示,如果撿了錢不還,可能構成侵佔遺失物罪;如果是在對方視線範圍內仍把錢拿走,有可能構成竊盜;不過依此個案認定,游姓男子留在現場索討報酬,並無把錢據為己有的犯意,並不構成犯罪。

依民法規定,他若拾獲財物,有權要求報酬,只不過當著失主的面撿錢索酬,道德觀似有待商榷。

上月廿七日中午,吳姓男子擔心下雨,到台北市長安西路一家傘店買雨傘,他掏錢付款時,不慎掉了三千一百元。他發現錢掉落右腳旁後,但還來不及彎腰撿錢,就被途經的游姓男子「拾獲」。

游姓男子認為錢是遺失物,手中緊握鈔票不放,想索討三成報酬,吳男堅稱「錢是我的」,但游男回嗆「錢有寫你的名字嗎」。

雙方僵持不下,還差一點上演全武行,在爭執近半小時,店家看不下去,報警處理。

警方獲報趕抵,將兩人帶回派出所協調,意外發現兩人均設籍宜蘭的同鄉。吳姓男子向警方說,對方知道他掉錢,故意拾獲不還,此舉「無賴」又「奧步」;游姓男子則認為鈔票沒註明姓名,無從證明鈔票來源。

警方告知游男,錢是掉在吳男的腳旁,吳並沒離開現場,物品仍在視線範圍內,依法吳男具有支配力,且店家也證明錢是吳掉的。游男最後自認理虧,主動交還款項。



全文網址: 他掏錢掉了錢 他撿了討三成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l#ixzz1cPc3hA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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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11-01, 09:13 A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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