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ts0069
6個月無人認領東西歸所有者是沒錯,但現在失主跟檢到的人都有去警察局報案,那就一另回事了.
你只能乖乖將東西歸還失主,再來談報酬,不然就是侵占.因為這已是兩案不是一案了.台灣的民事訴訟你一定沒經歷過,這時就看兩方誰比較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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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真的不懂法律..這點要請法律大大們來釋疑
但是我不覺得撿到東西的人 "只能乖乖將東西歸還失主,再來談報酬,不然就是侵占".
那這樣, 就不會有這麼多索討三成報酬而上新聞的事件了. 失主拿到東西之後擺明不給報酬, 接下來要怎麼辦? 撿到東西的人去告失主嗎?
而且有報案過, 這就不算侵占了吧? 只是留置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