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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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您是誰? 可以代替大法官解釋憲法?
ETC車道之前補貼的問題, 就是以憲法層級修正的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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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你的訴求沒有到憲法層次,而且目前我們討論的並沒有需要大法官來講
如果憲法只有大法官可以講,那你之前也不該引憲法出來講
另外ETC的問題是ETC的,你的訴求不全然跟ETC的情境類似
你不能因為某某問題層次到達了憲法層次,就認為你的問題也能到憲法層次
我稍微說明為什麼你的訴求和反對你的其實都不違法憲法22、23的原因
還是先把憲法拿出來...
引用: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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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條告訴我們,只要你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你就有自由與權利
所以在馬路上移動這件事情來說,只要你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你就有使用馬路的自由與權利,無論你是開車或騎機車(請注意這句話)
基本上無論認為要給機車多一點限制或少一點限制,重點在於23條,而非22條,因為22條只有告訴你所謂自由與權利的原則,23條才有要用甚麼來限制你的自由與限制
簡單來說,我問你,你認為大小客車卡車機車腳踏車行人,如果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是不是有自由與權利在馬路上走?我相信這個原則是每個人都同意的
(但拜託,這是原則,請不要拿特例,就是因為會有很多特例,憲法不可能包山包海,我們才有憲法之下的法律規範)
所以我們再看23條,這條白話就是說,你有在法律沒規定的事情之外的任何自由,因此重點在於你的自由與權利的法律規範
因此無論是爭回機車路權,或者維持現狀,原則上都是在23條裡面打轉而已,
無論哪一種立場你都沒有違憲,這也是為什麼你拿這兩條法律根本就沒有意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