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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小建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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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全面性地對佔7成私人交通工具駕駛到處劃設『禁行機車』,剝奪機車行駛快車道&內側車道路權;同時間,卻不對汽車有如此地限制... 是非公理,大家看在眼裡!

若純粹要對人不對事,覺得小弟不適合帶群眾運動... 無妨,小弟支持您也另外組織另一個團體,號召大家,共同為爭回機車族不合理的路權而努力,小弟樂觀其成。

憲法不是這樣用的...
舊 2011-10-31, 08:19 P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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