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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以現行的法規來說不會變成侵佔

只要撿到的人有去警察局報案
他只是合法的執行滯留權(報酬還沒談攏而已)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
撿到東西六個月後無人認領
東西就歸撿到者所有

從這個討論串不難發現有閒而且很堅持要索取3成報酬的人不在少數.


那這認領如何認定?報酬未談攏嗎?

假設失主已聯絡上但報酬六個月都談攏﹐東西自動易主?

引用:
作者ming70017
大家已經變成嘴砲王了



那個大學生真笨

如果我是撿到筆電的人

一定會向二手商開立市價估單並請店家蓋章

然後依法有據向失主提出十分之三報酬

管你什麼二手價買來的,這話去對法官說

因為法律就是規定我可以索取市價的十分之三不是

不給沒關係,半年後整台都歸我了

想開機co一下硬碟裡的資料?

這話也去對法官說


我都教我小孩分對錯

不是像一些廢父母教怎麼分合法違法
舊 2011-10-31, 03:40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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