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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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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112
引用:
作者globemai
網路找了一下立法目的
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鼓勵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時能發揮「公德心」及「善心」將遺失物歸還於遺失人,
而第三項規定拾得人之留置權也並非為強制遺失人一定要給報酬予拾得人,
故在於拾得人主觀評估其應得之報酬金額而要求之,且最高只能請求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這邊老王想請教一下各位
所以說這邊必須是"金額"嗎?
還是說前面有網友提到的, 比如說把筆電的某些部分當作補償
這樣是可以的嗎?

單純只是想了解一下啦
以這個案子來說, 搞不好真正重要的只有硬碟而已
這種情況下不知道行不行?
舊 2011-10-31, 09:59 AM #1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隔壁老王離線中